今世缘]与谁结缘
发布日期:2024-03-05 07:11:43 来源:今世缘系列 浏览次数:1
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大难题,对于执行庭的法官们来说,困难已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可是接到这个案子时,莒南县法院执行庭李庭长还是感到了沉重的压力。申请执行人长期背着如此沉重的包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逐步发展,要求尽快将欠款收回的心情非常迫切,可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江苏高沟酒厂此时已是辉煌不再,法院调查材料和莒南县酒厂提供的信息数据显示,高沟酒厂已濒临破产,部分厂房、设备已租给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而这个酒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从今世缘公司引用高沟酒厂的一个商标名称为自己的企业命名这一点来看,两厂的关系应该不同寻常,可二者到底是一种啥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1998年10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第661期商标公告,宣布高沟、今世缘两商标的所有权由江苏高沟酒厂转让给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至此,我国首例变卖商标执行案经过山东省莒南县法院执行庭近半年的运作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商标作为一种非货币性资产历来备受商家重视,每个企业都像保护自身的眼睛一样保护自身的商标,高沟酒厂这个建国初期就成立的老牌企业为什么舍得把这两个深得顾客信赖和喜爱的商标转给他人?
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执行庭的法官们研究制定了两套执行方案,首先查清被执行人和今世缘公司的真正关系,假如今世缘公司是从高沟酒厂分立出来的企业,那么就在法定范围内变更被执行人为今世缘公司,凭今世缘公司如今红火的经营态势,应该有履行能力;如果查明今世缘公司只是租赁了高沟酒厂厂房的独立法人企业,就执行高沟酒厂所收取的租赁费,无论两单位属于何种关系,高沟酒厂都应该有履行能力。可是经验告诉法官们,事情恐怕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还一定要注意收集有关联的资料,见机行事。
种种迹象说明,高沟酒厂并不是没有履行能力,而是不想履行债务,不久前收到500万元的时候,他们没甚至根本没打算还莒南这笔债务,此时他们给予法官的只有一个遥远的空头许诺:今年一定加大清欠力度,争取第一先考虑莒南的这笔债务。
谈话中殷法官发现梁某的办公桌上有一份4月16日高沟酒厂召开职工大会时的开幕词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这份开幕词中说:1998年初,我们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及时成立了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为高沟酒业的辉煌开创了新的起点。财务报告上说1997年高沟酒厂实现利税合计5104万元,创历史顶配水平。可是其户头上却没有一分钱!
当日上午10时,执行人员没找到高沟酒厂的法定代表人,几经询问,得到的回答始终是不知道,最后,他们总算找到了该厂的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梁某。梁的态度很友好,可是他也不清楚厂长的去向,当问到他们准备如何履行这笔欠款时,像法官们遇到的许多的债务人一样,既不说不还,也不说何时还,诉了一通苦之后说这笔账我们认,可我厂从今年以来长期处在停产状态,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以后条件好转了,我们肯定还。你们厂停产了,厂房、设备、职工是怎么安排的?法官希望他能主动讲出租赁费的事。
4月21日,执行员殷方昭和一名书记员星夜兼程赶在早晨上班前到达高沟酒厂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按照计划,他们第一步来到涟水县工商局调查两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的最终结果很快就出来了: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是涟水县糖酒贸易公司和涟水县制药厂联合投资600万元成立的新企业,而高沟酒厂是一个老牌全民所有制企业,二者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独立的单位,执行人员找不出变更被执行人为今世缘公司的法律依据,第一种方案至此已无法实施。看来得执行租金了。工商局提供了一份今世缘与高沟的租赁协议:一、高沟酒厂同意将北厂、东厂部分生产、办公、仓储用房及建筑物内所有机器、设备租赁给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使用;二、租方每年支付给出租方租金500万元,按季分期付款;三、租期暂定5年,从1998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一年500万元,一个季度是125万元。只要执行到一个季度的租金就足够了,看来执行是没问题的。租期是5年,总能执行到的,执行员心中高兴,马上赶往高沟酒厂。
江苏高沟酒厂和山东莒南县酒厂在80年代就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近十年来高沟酒厂多次与莒南县酒厂签定购买酒精的合同,高沟酒厂到莒南县酒厂自提货物,货款分期支付,相互之间信誉良好。1995年底,双方又签定了一份购销95度酒精的合同,高沟酒厂分期提货81.737吨,计款514943.1元,此外,高沟酒厂还多次到莒南县酒厂提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货物,欠货物款及银行承兑利息368133.4元,以上两项合计883076.5元,高沟酒厂一直未能偿还。莒Hale Waihona Puke Baidu县酒厂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莒南县人民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经济庭经两次开庭审理于1998年2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江苏高沟酒厂付还原告山东莒南县酒厂货款883076.5元,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41521.29元,共计款1124597.7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以日万分之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月20日,判决书送达江苏高沟酒厂,该厂的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1998年3月5日,15天法定上诉期限到了,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3月15日,判决书确定的10日内付清的最后期限已到,被告未履行义务,也没有一点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莒南县酒厂无奈向莒南县法院申请执行。
“厂房一部分闲置,一部分租给了今世缘公司,职工除下岗的外全部被今世缘公司录用。租期和租赁费是怎么定的?这个我不清楚,我去找财务科问一问。梁某去了一会儿回来说财务科的人没在,让法官们下午再来,并保证下午一定把租赁协议提供出来。下午两点,执行人员拿过租赁协议时却吃惊地发现,这份协议与在工商局提取的协议截然不同:租赁期暂定1年,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租金500万元,于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付给。对此,梁某的解释是:以我提供的为准,我说的绝对是实情,我敢负法律责任。同一天就同一件事签定了两份内容迥异的协议,其中必有文章!法官的推测在第二天见到财务专员时得到了证实。财务账目显示,这500万元租赁费早已到位,一部分还了银行贷款,一部分发了工人工资,现在账户上已无一分钱。法官们心中一下凉了半截,执行租赁费的方案也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