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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苏州市相城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相市监罚告〔2023〕10032号

发布日期:2024-06-21 08:58:46   来源:云开平台登录 浏览次数:1

  苏州市相城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相市监罚告〔2023〕10032号

  由本局立案查询的你涉嫌出售侵权产品一案,已查询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处分内容奉告如下:

  现查明:你系原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运营者。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的运营场所进行了查看,在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现场厕所的隐藏隔间内抄获标示“水井坊”商标标识的白酒6瓶、“剑南春”商标标识的白酒9瓶、“五粮液”商标标识的白酒9瓶、“国缘”商标标识的白酒8瓶、“洋河”商标标识的白酒14瓶。现场抄获的产品经商标权力人判定,承认系冒充侵权产品。

  案发后我局屡次电话联络你要求其合作查询,你均回绝接听。2023年6月6日,我局向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运营地址邮寄了《期限供给资料通知书》(相市监限提〔2023〕10004号),要求你在规则的期限内供给对应根据,承受查询。你在2023年6月8日,你签收了上述《期限供给资料通知书》,在规则期限内你仍回绝供给相关资料。

  我局依法在注册挂号体系内提取了你商行的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及运营者身份信息。在查询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的相关信息时,发现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于2023年6月8日直接请求了刊出营业执照并中止运营。因为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现已刊出,现确定你为本案当事人。

  根据商标权力人出具的产品判定陈说及价格证明标明现场抄获的侵权产品详细状况为:1、“五粮液”白酒(规格型号:39%VOL、500ml/瓶)2瓶,商场零售价720元/瓶;“五粮液”白酒(规格型号:52%VOL、500ml/瓶)7瓶,商场零售价1499元/瓶。2、“国缘”白酒(规格型号:对开、42%VOL、500ml/瓶)4瓶,商场零售价280元/瓶;“国缘”白酒(规格型号:四开、42%VOL、500ml/瓶)4瓶,商场零售价450元/瓶。3、“洋河”白酒(规格型号:梦水晶、40.8%VOL、550ml/瓶)7瓶,商场零售价480元/瓶;“洋河”白酒(规格型号:梦6+、40.8%VOL、550ml/瓶)7瓶,商场零售价680元/瓶。4、“剑南春”白酒(规格型号:38%VOL、500ml/瓶)6瓶,商场零售价438元/瓶;“剑南春”白酒(规格型号:52%VOL、500ml/瓶)3瓶,商场零售价488元/瓶。5、“水井坊”白酒(规格型号:臻酿八号、38%VOL、500ml/瓶)3瓶,商场零售价528元/瓶;“水井坊”白酒(规格型号:臻酿八号、52%VOL、500ml/瓶)3瓶,商场零售价528元/瓶。至案发,你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运营额依照商标权力人供给的商场零售价核算合计30233元。因为你商行回绝供给上述产品合法的进货凭据及出售凭据,因而违法来得到的无法核算。

  1.现场笔录1份,记载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运营场所的现场查看状况。

  2.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运营者朱梦梦的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3.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的《营业执照》及《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有合法运营的资历。

  4.根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现场查看的状况。

  5.商标权力人供给的判定陈说及价格证明原件5份,证明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出售的产品构成商标侵略权力的行为的现实根据。

  6.商标权力人供给的商标示册证明资料及授权判定托付资料复印件5份,证明其身份。

  7.相市监强字〔2023〕300092号《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我局依法施行强制措施的状况。

  8.相市监清字〔2023〕30号《场所/设备/资产清单》原件2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产品的明细。

  9.相市监限提〔2023〕10004号《期限供给资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你在规则期限内回绝合作查询的现实。

  10.江苏省商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体系中查询到相城区元和尚博龙酒业商行于2023年6月8日直接请求刊出的信息表打印件1份,证明你回绝合作查询的现实。

  你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无合法进货凭据,依法应予处分。你回绝合作商场监管部门查询,根据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标准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辅导定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拟对你从重处分。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所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则,责令你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拟对你处分如下:

  1.没收侵权产品“水井坊”白酒6瓶、“剑南春”白酒9瓶、“五粮液”白酒9瓶、“国缘”白酒8瓶、“洋河”白酒14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听证方法》第五条和《江苏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规则》第七条的规则,你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奉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说、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抛弃此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