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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

今世缘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

发布日期:2024-08-04 05:05:28   来源:中标公告 浏览次数:1

  今世缘2018年8月30日使用自有闲置资金5000万元购买委托理财,使得连续12个月未披露的委托理财余额达55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此后,今世缘接着来进行委托理财,至2019年6月19日多次达到临时信息公开披露标准,但均未履行临时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13日、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中披露,并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今世缘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今世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今世缘官网显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白酒上市公司“十强”企业,位于淮安,地处涟水,坐落在高沟。现有员工近4000人,拥有“国缘”“今世缘”“高沟”三大品牌。

  2021年1月15日,今世缘发布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公告。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金额为18.56亿元。

  委托打理财产的产品名称为人保资产高收益1号、人保资产信用增强1号、华泰寰益19122号、华泰寰益19142号、华泰紫金投融睿赢7号、华泰紫金投融稳进2号、中信富力杭州A1期、中信富力杭州B3期、中信深圳龙岗A1期、上信扬雅债权、上信万达地产A4、上信万达地产B4、龙盈天天理财1号、步步增盈、南京锐晟、重庆信托鹏锐1号、碧桂园苏韵4号、华泰紫金投融睿赢9号。

  委托理财期限为信托产品期限为12个月;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为净值型产品,可每工作日开放赎回。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议案》和《关于增加江苏今世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高管团队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和全资子公司在其《章程》规定内使用自有资金滚动投资。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公开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四)董事与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和投入资金的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做敲诈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你公司2018年8月30日使用自有闲置资金5000万元购买委托理财,使得连续12个月未披露的委托理财余额达55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此后,你公司接着来进行委托理财,至2019年6月19日多次达到临时信息公开披露标准,但均未履行临时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13日、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中披露,并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和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