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停售下架召回!山东临沂查处一起茶叶过度包装案
发布日期:2024-01-21 15:38:30 来源:企业荣誉 浏览次数:1
2023年11月14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礼盒的案件,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销售并下架召回相关商品。
2023年11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罗庄区某茶行销售的大树金叶茶叶礼盒(净含量/规格:250克),由外向内分别为透明塑封层、方形木盒、半透明塑料包装袋、陶瓷罐、茶叶袋塑封层共计五层包装,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茶行停止销售并下架召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大树金叶茶叶礼盒”产品。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并召回相关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修订发布了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该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包装层数是指完全包裹(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内装物的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同时明确了包装层数计算方法。
以本案为例,茶叶不属于粮食及其加工品,包装层数不应超过四层,当事人销售的茶叶礼盒由外向内分别为透明塑封层、方形木盒、半透明塑料包装袋、陶瓷罐、茶叶袋塑封层共计五层包装,超过了标准规定的不应超过四层的要求,判定为包装层数不合格。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